TG体育TG体育TG体育为严厉打击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诚信,11月3日上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并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王绪凡出席发布会并通报相关情况。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唐群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政委汪洋出席发布会。
王绪凡通报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立案受理涉嫌拒执犯罪案件26件,反规避执行的高压态势逐步形成。同时,以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为突破口,带动执行工作整体质效显著提升,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97.57%,全省靠前,评价执行工作的四项核心指标全部达标。
连云港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依法惩治拒执犯罪。一是凝聚思想共识,持续增强打击拒执行为力度。通过打击拒执犯罪确保执行力度最大化,有效执结一批疑难复杂案件,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更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有效实现执行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强化制度保障,形成联动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在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下,将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作为破解执行难工作重要抓手,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动配合,统一立案标准,明确证据尺度,畅通衔接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移尽移”、公安机关“应立尽立”、检察机关“应诉尽诉”、审判机关“应判尽判”,切实保障好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媒体优势,结合网络媒体快速度TG体育、互动多的优势,运用“互联网+”思维,依托官方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广泛联合本地报纸和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扩大拒执犯罪宣传力度。不断强化打击威慑,营造出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把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机制建设作为深挖执行联动潜力的主要着力点,继续深化在打击拒执犯罪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形成包括借助公安大数据查找被执行人、扣留被执行人车辆以及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罪等具有连云港特色品牌的工作经验做法,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发布会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处处长王和明主持,央广网、新华日报、中国江苏网、连云港日报、连云港电视台、港城365等新闻媒体受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2015年12月22日,赣榆法院就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李某某向赣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0月,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赣榆法院司法拘留15日。张某某在赣榆法院另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2021年前后,张某某为规避人民法院执行,将自己实际所有的一处停车场假借其侄子张某名义,与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赔偿协议,唆使张某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卡以收取该处征地赔偿款,在2021年1月收取100万元赔偿款后将该笔款项提现自用。张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其实际所有的一处拆迁地块,以虚假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其侄子,以假借其侄子的名义签订征地赔偿协议,取得拆迁款并提现使用,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的制裁。该案对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侍某某与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某赔偿侍某某在后续治疗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6549.04元。因韩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侍某某于2005年4月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4月该院委托赣榆法院执行,赣榆法院于2005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家中进行搜查无果后又对被执行人韩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韩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在司法拘留后去往外地下落不明。
后经查,2004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韩某某至苏州市务工,期间共积蓄3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帮助其儿子韩忠起购车花费10万余元、购房花费5万元、发放工资花费10万余元,装修房屋花费5万余元,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依法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十个月。
本案系一起涉民生案件,先后持续近二十年,数任执行法官不放弃,接力执行,终于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也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近年来,赣榆法院对“终本”案件定期滚动排查,并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动态管理,加大跟进力度。本案系在“终本”案件滚动查询时,被执行人的微信和支付宝存款变动露出了蛛丝马迹,执行法官与公安机关通过抽丝剥茧查到隐匿财产。最终,被执行人面对详实的证据,主动履行义务并认罪伏法,印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2年4月至2019年2月,宋某某先后有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5起,涉案金额60余万元,先后在赣榆法院审结、执行。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财产,“终本”结案。
2017年6月,宋某某以程某、徐某名义购买位于青口镇祥和家园某住宅一套,其中首付11万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宋某某使用支付宝账号向程某银行卡转账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2019年1月,宋某某再次以徐某名义购买总价值人民币13万元车辆供自己使用,并支付部分分期贷款。2019年10月,宋某某将以程某、徐某名义购买的位于青口镇祥和家园某住宅出售,收取首付款人民币16.4万元。宋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被执行人宋某某明知自己有多起案件未履行,为规避债务逃避执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车辆,并于两年后将房屋卖出,收取首付款未用于偿还债务。虽然在拒执罪审理期间,其履行全部债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但不影响法院定罪。依法追究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有效惩治了抗拒执行犯罪,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对试图通过“体外循环”方式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效果。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受贿罪被东海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2020年8月刘某某刑满释放,但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刑,遂被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东海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罚金刑,但刘某某未如期履行,亦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调查发现,2021年6月,刘某某将其名下房产以人民币158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均用于其个人开销,且对法院查封其实际占有的车辆通过藏匿等方式拒绝交付执行,而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东海法院认为刘某某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恶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移送东海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8月15日,刘某某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经东海法院审理,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现该判决已生效,刘某某被送监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已经因为受贿罪被依法查处,判决后本应当充分认识错误,主动履行罚金,反而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的情况下,通过出卖房产、隐匿车辆等手段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不能得到履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涉案审理时,东海法院组织了数十名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庭审结束后即有2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起到了“宣判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积极效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实现了普法的预期。
2019年6月26日,灌南法院就单某、袁某、马某与费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费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费某赔偿单某、袁某、马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计569410.66元。判决生效后,因费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单某、袁某、马某于2020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灌南法院依法向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缴纳执行款并如实报告财产,但费某未按期缴纳执行款也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此外,事故发生后,费某与前妻赵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自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费某还故意将存款41万元存在以其父亲费某祥名义办理的农行卡中。执行过程中,费某前妻赵某对灌南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灌南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费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履行执行义务,涉案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费某上述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形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中,费某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这种行为不仅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蔑视。判处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刘某某与李某某因离婚后财产分割进行民事诉讼,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后,最终判决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刘某某人民币17.9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东海法院申请对李某某进行强制执行,东海法院依法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东海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判决内容,但其未如期履行,亦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其将个人资金分别于2022年11月7日、11月17日予以转移,两次合计转移人民币35200元。东海法院认为李某某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恶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移送东海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TG体育,并于2023年5月24日一次性缴清全部执行款项。
东海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实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债务履行完毕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一旦进入执行环节,被执行人财产将被法院密切“关注”,转移财产不可取,主动履行才是正路。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秘密转移个人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不能得到履行,确实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执行人在立案侦查期间的表现、犯罪情节以及在案件执行阶段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等情况,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对于心存侥幸并妄图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敲响了一记警钟,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12年12月,东海法院就刘某某与周某某、庞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周某某、赵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18万元,庞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庞某某、赵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向庞某某等人依法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限期其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限期内以上诸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进行财产申报。法院依法对庞某某等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遂作终本处理。后刘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庞某某转移财产的线索,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未予受理。
2022年9月5日,刘某某以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东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提交庞某某2019年转移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证据佐证,东海法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剖析利害,最终促使双方于2023年1月18日达成和解,庞某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刘某某对庞某某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自诉。
本案被执行人庞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却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严重损害了生效文书的权威和当事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在法院查询财产无果,执行不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未消极等待,而是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完善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释理说法,寓审于教,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达成和解,使跨度十年的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徐某与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灌南法院于2021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周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1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周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向灌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就涉案纠纷在诉讼前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曾达成赔偿协议,周某承诺在其自行处置完名下房产后给付徐某15万元作为赔偿款。诉讼过程中,周某将其名下房产处置后,不仅未依约履行赔偿款TG体育,还在执行过程中以卖房款被家人占有使用为由,拒不执行。周某上述故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灌南法院向周某发送《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立案侦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周某收到通知书后不久,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希望法院可以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中,灌南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及时悔改并按期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不再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